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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使用问题公章 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温岭一家企业的一些股东在公司“掌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原法定代表人向法院起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近日,玉环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家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

  2017年10月10日,一男子来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当时,他提交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时,使用非公安机关备案的公司公章。当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了。

  这个案子在审理期间,2018年3月16日,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所使用的公章被温岭市公安局收缴。

  玉环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企业的公章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外化的体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且应具备唯一性。现公司在申请变更时使用非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明显不当。被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查公司申报的材料时,未注意到使用的是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故被告作出被诉的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使用问题公章 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2018-07-05 2 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