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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付了,房子却卖给别人了

销售再火爆也不许“一房二卖”!

  ■孙建新、吴嘉楠

  “合同也签了,定金也付好了,结果再交钱的时候,房产公司却告诉我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这几天,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的消费者金先生越想越气,好不容易看中了某楼盘一套房子,家人都同意购买作为儿子的婚房。没成想,原本一件开开心心的好事,却让金先生受了一肚子气。

  购房当天,金先生一家看好房后,与房产公司进行协商,确定了购房意向,并按照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的要求签订了认购协议,还当场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我们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一步步操作,还签了字按了手印,后来却告诉我房子卖给别人了,你们说我气不气?”发现房子已经卖给另一位购房者,金先生多次与房产公司交涉未果,恼怒之下他找到了南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南浔镇分会。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南浔镇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约了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对自己无意中造成“一房二卖”的过失行为,房产公司作了解释:商品房开盘销售当天,因上门看房买房的消费者特别多,导致接待的工作人员应接不暇,工作人员引导金先生签订了认购协议,但是还没来得及盖章。而同时,另一位购房者王先生也已经签好认购协议并盖上了章。当时现场交易活动较为火爆,无法分清是谁先签订的认购协议,所以就按照盖了章的协议认定房子给了王先生。

  “但是据我们了解,你们要求金先生支付了定金,如果说你们认购协议未生效,那为何又让金先生支付了定金呢?”工作人员让金先生出示了10万元的刷卡凭证,同时向房产公司仔细解释了《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即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向房产公司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即一旦发生“一房二卖”的不当行为后,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南浔镇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还告诉房产公司,虽然此次发生的“一房二卖”不当行为也有可能是房产公司无心为之的,但是这一系列行为确实给金先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即使认购协议并没有盖章,但是该认购协议已经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金先生在无法取得房屋的情况下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当初的10万元定金及利息,甚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赔偿。

  在经过一番解释和调解后,房产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和态度不好等问题向金先生作了道歉,同时表示会让金先生在剩余房源当中优先挑选心仪的房子,并给予适当优惠。金先生也接受了房产公司的道歉并同意重新挑选购置一套房。

  鉴此,消保委组织也提醒有关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一房二卖”等情况时,若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则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当地消保委或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必要时,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销售再火爆也不许“一房二卖”! 2018-07-05 2 2018年07月0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