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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风险 保障权益

职业院校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

  本报讯 记者羊荣江报道 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三部门出台文件,就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以下分别简称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提出指导意见。

  合理确定参保范围。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明确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明确相关待遇标准。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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