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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维权

酒店“趁节涨价” 考验旅游高峰期 的管理智慧

  ■余明辉

  由于春节旅游高峰,桂林阳朔的酒店价格一夜上涨几百元至千余元不等,而且很多房源紧张。一家酒店预订平台信息显示,2月8日大年初四晚的入住价格动辄千元以上。其中一家邻近阳朔西街的酒店双床房房间,8日晚入住的价格达到了1500多元,而到了2月12日大年初八,价格便回落至500余元。对此,阳朔县旅发委工作人员表示,酒店如此涨价是市场行为,政府部门无法干涉,只要酒店明码标价就不涉嫌违规,“其实我们也挺无奈的。”工作人员建议,游客尽量挑选其他空闲时间错峰出行。

  景区“趁节涨价”早已是见怪不怪的事情了,以至于包括游客、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社会等对此都有了一定的免疫力。甚至在旅游业者、旅店店主等很多人看来,这就是市场、供求关系发力的表现,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随意干涉。情况真的完全是这样吗?

  客观而言,作为市场放开价格的一种,景区旅店等客房价格的制定,的确属于经营者自主经营的一项权利,至于客房价格的升降,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春节成本上升适当涨价等,包括市场价格等监督部门在内的所有人员和组织,确实“无法干涉”和过多置喙。但问题是,旅游客房的“趁节涨价”甚至“逢节必涨”等行为,已然超出一般的市场自由定价的范畴,就涉嫌非法牟取暴利,需要被谴责更应被处理。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

  就此次春节期间桂林阳朔等的一些景区酒店客房看,其在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各项内容或者说经营成本并没有明显改变的情况下,却比平时价格成倍地上涨(30%—100%乃至更高),很显然超出了相近地区(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相同时间(春节期间)、相同档次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和利润率,违反了不得牟取暴利的限制性要求,显属“趁节涨价”,实属“趁节打劫”,涉嫌非法牟取暴利,理应受到执法部门的严厉查处。

  但让人遗憾的是,一再出现甚至早已见怪不怪的“趁节涨价”,无不说明相关监督等部门在这方面的无所作为或作为不力。他们明知该管、可以管,但就是在短视的地方“旅游经济”思维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往轻了说,这暴露监管部门对相关宾馆客房价格放开存在过于狭隘的理解或错误认识;往重了说,这是在故意装糊涂,行不愿管理、不敢碰硬、怠于查处之实。

  这是一时一地的监管问题,也是大部分地方如此从众的结果。换句话说,某种程度上,如此放任旅游客房等“趁节涨价”非法牟取暴利,应是时下不少地方旅游服务价格执行和监管的“潜规则”。这也许就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长期以来有关经营者习惯违法“趁节涨价”牟取暴利,或非法经营却禁而不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景区酒店客房“趁节涨价”,与其说是相关景区等宾馆经营者见利忘义不守法律,倒不如说是价格等执法部门执法不作为、实质纵容的结果。反过来讲,让广大游客“游不起”,表面是宾馆客房等疯长的旅游服务价格,实质上却是执法部门的不作为。

  近些年海南实施的旅游相关服务项目政府临时限价等说明,在现有旅游资源条件下,相关旅游服务价格不但可以管理,而且还可以管理得不错。无疑,这考验的是地方有关监管等方面的智慧。比如严格依法执法,或像国内一些机场与当地市区“同质同价”一样,实施景区饭店等服务项目与附近市场“同质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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