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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职业教育

从“高等职业学校”到“职业高等学校” 意味着什么?

  ■朱小峰

  12月5日,教育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高职院校而言,最能引发关切的,就是用“职业高等学校”概念替代目前通用的“高等职业学校”。

  “高等职业学校”变成“职业高等学校”,“职业”与“高等”的换位与前置,突出“职业”定位,首先是落实了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属性。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因此,本次“职业高等学校”的这种“职业”定位也是职业教育类型化的一种法律意义上的确认。

  其次,“职业高等学校”概念的提出,从高职院校的地位上来说,意味更加深远。一方面,标志着职业高等教育未来与普通高等教育可以“平起平坐”,而不必单纯地作为“专科院校”“仰人鼻息”,在本科院校面前自觉矮人三分;另一方面,职业高等学校单独作为类型对应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专科、本科层次,再也不能拾人牙慧,照搬照套普通本科院校的东西,一切都应该具备职业教育的模式与特性。

  比如,在办学形式上,职业高等学校必须积极拓宽企业参与途径,采用灵活的方式,吸引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尤其是公办职业高等学校,如何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让企业参与到自己的办学过程中来,务必深入研究实践,摸索出一条路来,只能进、不能退。

  在教学改革上,“引企入教”必须得到实质性推动,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雷声大,雨点小”。在专业设置上真正让企业参与进来,而不是简单地提提意见。在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环节上,让企业真正有发言权,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专业人才的培养,真正落实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而不能允许教师依旧按照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拿着一本教材念PPT。

  在实习实训上,应摒弃过去在校园里的“小打小闹”,要开展真正生产性的实习实训,完善并落实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相关制度。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吸引优势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或者,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鼓励企业直接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并保障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在科研上,职业高等学校在科研人员的研究方向、课题设置以及成果产出等方面,必须要求其紧密对接产业发展,不能继续效仿普通本科院校,搞多点开花、面面俱到,什么都做,又什么都不出优势。学校应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科研选题的重要来源,并以企业为主体,学校派遣科研人员推进协同创新和研究成果的有效转化,同时将研究内容、过程和成果作为教学材料引入课堂,提高课堂教学的丰富性和吸引力,提升教师教学中对产业特性的把控能力。


浙江工人日报 职业教育 00003 从“高等职业学校”到“职业高等学校” 意味着什么? 2019-12-12 2 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