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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将有法可依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实施时间:2020年7月1日

  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主要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期间: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包庇同案人员的;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记者程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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