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我省金融 风险监测防范系统
名称:《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
实施时间:2020年8月
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主要内容: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并报告主要股东经营困难、主要负责人失联、发生流动性风险等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防范系统。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引导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科技在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运用。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风险处置措施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