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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出台新版约谈办法 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将被约谈

压实责任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6年时间里,在对逾100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实施约谈后,生态环境部宣布,《环保部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完成升级。目前,新版《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已发布实施。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升级版的《约谈办法》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对约谈主体、约谈情形等作出适当的调整。《约谈办法》新增了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4种约谈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约谈办法》明确提出,地方上一旦出现“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这两种情形中的一种,生态环境部可约谈省级政府负责同志。

  约谈百余名县市长

  促进改善生态环境

  2014年,《暂行办法》发布实施。针对减排日常督查和核查核算、重点环境问题督查、重点流域考核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原环保部对一批地方政府实施了约谈。

  2014年9月,原环保部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就湖南省衡阳市污染减排国家目标责任书项目建设进展严重滞后问题约谈衡阳市政府。同年11月4日,原环保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约谈了河南省安阳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年12月30日,原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就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约谈了昆明市政府,责成其暂停五华区等4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在实施了这一系列约谈后,环境监管方式也实现了由“督企”到“督政”的转变。

  衡阳、承德、沧州、临沂、保定、马鞍山、无锡、郑州、安阳、南阳、百色……到了2015年9月,原环保部全面推行“督政”措施一年时间里,全国已有2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政府“一把手”也就是市长被约谈。更出乎人们意料的是,不但城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被曝光,而且城市市长的名字也同时被曝光。

  2017年4月1日,因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恶化,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北辰区,河北省石家庄赵县、唐山开平区、邯郸永年区、衡水深州市以及山西省运城河津市政府7个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环保部集中约谈。

  2018年5月3日,山西省晋城市市长、阳泉市市长;河北省邯郸市市长接受生态环境部的公开约谈。同年5月11日,因辖区数十家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广东省广州市、江门市、东莞市,江苏省连云港市、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和温岭市7个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生态环境部约谈。同年8月2日,因燃煤小锅炉淘汰不到位,扬尘污染控制不力,“散乱污”企业未完成整改,北京市通州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石家庄赵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区委副书记、区长以及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被生态环境部约谈。

  2019年6月14日,因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空气质量明显恶化,河北省保定市市长、廊坊市市长,河南省洛阳市市长、安阳市市长、濮阳市市长,山西省晋中市市长被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

  除了政府市长外,《暂行办法》实施后,原环保部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过约谈。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暂行办法》实施的6年中,生态环境部先后分30多个批次对逾100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实施了约谈。约谈措施不仅使被约谈地市加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还促进了这些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有关条款实现整合

  新增四种约谈情形

  生态环境部所实施的约谈,是指生态环境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上述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升级版的《约谈办法》由十三条调整为六章二十六条,规定的约谈情形增加至9种,“除将有关条款进行整合外,《约谈办法》新增4种约谈情形”。

  据其介绍,新增加的4种情形包括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以及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

  如果环境问题突出

  就约谈企业董事长

  上述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约谈办法》还明确了约谈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具体要求。

  《约谈办法》明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国有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约谈办法》指出,约谈对象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时,可邀请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被约谈地区为副省级城市的,可以约谈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的,可以同步约谈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约谈办法》还规定,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时,可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此外,《约谈办法》明确提出,可对省级政府负责人实施约谈。上述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说,针对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约谈办法》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二是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至于谁来对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办法》指出,一般由生态环境部分管部领导组织约谈。

  关于约谈整改,《约谈办法》指出,针对生态环境部的约谈问题,地方应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约谈办法》规定,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约谈办法》强调,生态环境部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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