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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法治

把带个人信息的起诉状发上公众号的被告又被“告”了

法院判决:侵犯隐私权!

  通讯员徐旭霞、邵珊珊报道 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码属于隐私吗?起诉时,原告在起诉状上主动向法院提供了上述个人信息,就意味着同意个人信息公开吗?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应。

  案情简介

  宁波某小区业委会因业主知情权纠纷被四位小区业主起诉,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小区业委会将此次诉讼及聘请律师情况在业委会的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同时将该份民事起诉状原封不动地发到了微信公众号上。起诉状上的个人信息包括四位业主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电话号码等,均未予以马赛克遮挡处理。

  四位业主发现后,认为民事起诉状上记载了个人信息,业委会将其个人信息公布到网络上,侵犯了隐私权,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业委会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被告业委会答辩称:民事起诉状上记载的四位业主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电话号码等信息,不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民事起诉状记载的个人信息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选择公开的内容;被告将民事起诉状发到微信公众号,是为了保障业主知情权而进行的履职行为,无侵权故意,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起诉状中记载的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所地、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与当事人个人生活安宁相关联,一旦被泄露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私密信息”,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畴。

  四位业主递交民事起诉状的对象为人民法院,发送对象为案件相关当事人,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不意味着同意公开个人信息,或者同意他人公开其个人信息。被告将未对个人信息进行遮蔽处理的民事起诉状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个人信息的泄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虽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履职亦应建立在合法基础之上,不能就此免除其侵权责任。

  考虑到被告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后不久即删除了侵权文章,根据侵权责任与侵权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相当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及小区业主群内发布道歉声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为了融入现代生活,我们需要将个人信息不断提供给各类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以换取相应的网络服务。对于这些个人信息,如何进行保护,以免对自然人的隐私、个人生活造成影响,本案的判决对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敲响了警钟。

  如果对个人信息处理不当,将涉及到三方面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属于“私密信息”,如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医疗健康信息、行踪信息、金融信息等,这些信息与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相关,或者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掌握这些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对上述信息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相关机构、电子商务平台等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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