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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事件

银行卡被盗刷6笔 短信提醒服务延迟

谁该对储户存款 损失承担责任?

    ■通讯员西法 记者冯伟祥

  银行卡在身边,却被短信告知此卡正在珠海“提款”。杭州的陈女士遇上了这个蹊跷事。更令人郁闷的是,银行提款短信提醒姗姗来迟,陈女士的银行卡被取走18000元。为此,她将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直到两年后才有结果。

  陈女士说,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她的手机突然不停震动起来。她拿起手机一看,竟然是连续收到9条来自某银行的短信提醒:您尾号为××××的西湖卡于2012年5月11日22时28分现金支取3000元,有疑问请致电……陈女士皱起了眉头,从包里拿出银行卡核对,发现是自己的银行卡,怎么突然会有这样的短信提醒,而且短信显示第一次取款时间是12分钟前。

  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了,陈女士立即打电话进行挂失,随后又拨打了110报警,可是此时,卡里的18000元已经被取走。

  第二天上午,陈女士去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经过查询,陈女士发现自己卡里的钱是在珠海被“提”走的,分6次取,每次3000元。

  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可未追回陈女士被盗刷的钱。陈女士说,这张银行卡是2007年办理的,平时很少用。这次银行卡被盗刷,ATM机未能识别伪卡,银行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另外,短信通知延迟了10多分钟,导致她未能及时挂失从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且事情发生后,她多次联系银行,希望银行能帮助解决,银行都未出面。

  2014年7月,陈女士向杭州市西湖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被告银行赔偿被盗刷的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银行得知后,觉得很委屈,表示并不是他们工作存在过错导致密码泄露,认为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有些不讲理。银行表态拒绝赔偿。

  案子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发现对该类案的责任界定,存在不一致的观点。有观点认为,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储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有观点认为,银行卡密码是唯一取款凭证,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故银行卡内金额被他人所盗取,与持卡人取款密码被泄直接相关,相应损失应由持卡人承担;还有折中观点认为,持卡人对交易密码有保管义务,银行对银行卡交易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双方均应对银行卡被盗损失承担责任。而折中观点中,对于银行与储户承担的责任比例又存在不同意见。

  在该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于陈女士的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对损失如何承担争议较大,各自提供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例,结论也各不相同。承办法官认为,银行卡被盗刷不能简单归结于银行或持卡人一方过错。具体到该案中,原告陈女士无证据证明银行卡被盗的具体细节,即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哪方面的具体过错,银行也无证据证明原告陈女士是否存在泄密等情形存在。

  承办法官考虑到以上种种情况,且双方分歧较大,冷冰冰的判决也许并不能做到案结事了,如果双方能自愿达成协议,不失为更好的方法。因此,法官从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出发,同时兼顾当前银行网络交易、自助交易平台等安全技术发展水平,银行业良性发展等因素,多角度与双方进行沟通。

  通过承办法官对案情的分析、对裁判规则的解析、对诉讼风险的预估,元旦前夕陈女士与银行终于握手言和,银行补偿陈女士损失18011元的60%为10807元。至此,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就此了结。


浙江工人日报 事件 00003 谁该对储户存款 损失承担责任? 2015-01-10 2 2015年01月10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