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六级伤残 工伤索赔超龄碰壁
她状告“东家”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通讯员林静报道 女农民工在工作时不幸受伤,事后申请工伤待遇,却因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遭碰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东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近日,笔者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终有定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意味着女农民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前年10月,55岁的安徽女农民工任某经老乡介绍来到黄岩一家塑料厂从事注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去年5月20日,任某在注塑工作中右手被喷膜机夹住,导致受伤。任某伤后立即被厂方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绞压伤,右拇指毁损性离断,右示中小指神经肌腱损伤。”任某的伤势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六级伤残。
任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做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任某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11月,任某将“东家”塑料厂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塑料厂辩称,任某来塑料厂参加工作的时候已经年满5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的劳动法规,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按工伤劳动关系赔偿,应当按照人身损害来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任某和塑料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办法官表示,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劳动关系争议案,并对该案的判决予以了解释。
任某在塑料厂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塑料厂称任某在工作时已超过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任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法院认定任某、塑料厂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