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房”讲究证据 “构成要件”不可或缺
■钟伟 裴金红
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在儿子结婚时会购置婚房。但买房时如果约定不明,就有可能产生纠纷。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纠纷,公公以儿媳没有共同偿还房贷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让公公始料不及的是,自己却遭遇了败诉。
为了给儿子筹备一套婚房,2012年8月31日,柯桥市民俞老伯和儿媳小陈以共同买受人的身份,购买了“金色丽都”的一处房产,价格为20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俞老伯先支付63万元的首付款。之后,俞老伯夫妇和儿媳小陈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金额146万元,抵押人为俞老伯和儿媳小陈。贷款发放并支付剩余房款后,房产商开具发票,载明付款方为俞老伯和儿媳小陈。
首付后,俞老伯将自己的账户确定为偿还贷款的账户。按照按揭60个月的计算方法,俞老伯每月需还款近2.8万元。因还款压力巨大,他希望儿媳能共同分担,却遭到儿媳的拒绝。无奈之下,俞老伯于去年10月底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中,俞老伯认为,他与儿媳是合伙买房,房款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儿媳拒不付款,违反了合伙买房的约定。因此,他要求儿媳支付115万元的购房款。
面对俞老伯的起诉,儿媳小陈辩称,当初购买这套房产,并不是基于合伙关系,而是基于赠与关系。也就是说,自己做了俞老伯的儿媳妇,俞老伯才赠送了房产的一半。至于为何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栏中有自己的名字,小陈认为,这主要是基于将来在权属登记时便于她作为共有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说她有款项支付的义务。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被告均系自然人,对双方合伙关系的认定可适用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对该条款的理解,合伙关系应包含合伙的意思表示和共同经营关系等构成要件。
本案中,俞老伯提交的证据显然无法直接证明双方有建立合伙关系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共同购房是出于小陈与俞老伯之子缔结婚姻和婚后生活之考虑,双方关系缺乏通过共同经营和劳动实现经济收益之目的,客观上没有共同经营和劳动之事实,不符合合伙关系一般构成。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俞老伯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如果要通过合伙关系起诉对方,证据一定要到位。 “本案中,纠纷双方为公媳关系,合伙关系更加难以确定。”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