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苍南法院庭审“寄血验子”案
因案涉内地香港两地,罪与非罪尚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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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
■通讯员苍轩 记者冯伟祥
1月7日上午,女子顾某站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的被告人席位上。检察院指控,顾某以抽取孕妇的静脉血、送香港进行血液DNA检测的方式,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触犯刑法,涉嫌非法行医罪。
因案涉内地香港两地,对罪与非罪,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
为孕妇“寄血验子”
据孕妇蔡某陈述,她于2007年生育一女儿,第二胎想要个男孩子。2012年10月,她怀上二胎后便想知道是不是男孩,就通过朋友联系到妇女顾某。顾某说她可以帮助抽血送香港化验胎儿性别,费用6000元人民币。
其时,顾某要求蔡某先去医院做B超,查明胎儿大小等信息。同年12月,蔡某做完B超后,联系顾某,相约在温州市区锦绣路见面。顾某派车来接蔡某,先在车上抽血,但没抽出来,就送蔡某去医院抽血,共抽了两管静脉血。抽完血后,顾某拿出一份中英文协议书让蔡某填写,并留下蔡某B超单。第二天,顾某让蔡某转账6000元鉴定费。过了三四天,顾某告诉蔡某,结果出来了,怀的是女孩,并将化验单邮寄给蔡某。得知检测结果后,蔡某去医院做人流将胎儿打掉。
据另一孕妇汤某回忆称,2013年5月份时,她大概怀孕两个月的时候,为了想知道胎儿性别,联系了顾某。顾某电话联系她去温州某医院妇产科找某护士。护士将她带到一个房间里面,填写一张表格后即去抽血。第二天,顾某打电话给她要求打款6000元到一个账户里,她马上打了过去。过了几天她收到一份从深圳快递来的鉴定报告单,显示“未发现y染色体”。汤某称,整个过程中她都只是跟那个中年妇女(顾某)有电话和短信联系。
孕妇金某则回忆称,2013年12月底,她怀孕了,因为此前是女孩,想生个男孩。她打听到顾某,听说这个人可以抽孕妇血去香港化验。她电话联系咨询后听说可以做,但要等到8周的时候做检验。根据顾某建议,金某先去医院做了个B超,确定胎儿大小。2014年2月23日上午,金某按照顾某安排去温州一医院找医生抽血,抽了两管血后,女医生还让金某签了一份中英文协议,记录姓名、身份证号码、怀孕周期等情况。抽完血,留下B超单,金某就走了。第二天,金某按照顾某要求汇了6030元。第三天,顾某告诉金某怀的是男孩子,并让金某告知地址快递化验单原件。收到化验单后,金某看到里面有检测结果显示验出y染色体DNA物质。可惜因为不小心,没有保好胎,金某意外流产了。
计生部门将“寄血验子”案移送公安
从2013年7月份开始,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陆续发现了几起“寄血验子”案例,这些案例都与一个叫顾某的女子有关。在盯了一段时间后,2014年4月,计生局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顾某,现年37岁,温州鹿城人。在顾某看来,“做这个胎儿性别鉴定时,考虑到这个行为是合法的才做”。她认为检测机构是香港政府认可的,抽血验子在香港那边是公开合法的。
据顾某交代,从2012年开始,她就通过手机联系孕妇做“这门生意”,一开始是“自己想办法抽血”,后来联系上固定人员穆某、江某、马某,并给予一定好处费。为保证血液新鲜,当天血液她都会取走,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到深圳,那边“cici小许”负责联系业务。“cici小许”先把血液样本送去香港当地诊所,再由诊所送去检验中心化验,如果符合检测条件,顾某就通知孕妇打款。
顾某说很少有不符合检测条件的。不符合检测条件的有一部分可能是在物流运输过程中损坏,这种情况她会联系重新抽血。结果出来后,“cici小许”将检测报告扫描发电子邮件给顾某,顾某再通知孕妇并转发邮件。孕妇将钱打到顾某银行卡中,顾某再转账给“cici小许”。顾某称,其只接受怀孕7~8周的孕妇,这个也是孕妇血液检测的要求,一般抽两管5毫升血液。顾某称7周孕妇收费7000元,8周孕妇收费6000元。顾某还交代估计接受了百来个孕妇检测(顾某邮箱中发现有86份检测报告扫描件)。
顾某称,2013年3月至7月,她主要找穆某抽血。穆某是某医院护士长,付费是一人100元;8月至10月主要找江某抽血,江某是某村卫生室医生,付费一般是50元一人次;10月份以后主要找马某,是某医院医学检验科主任,付费一般是30元一人次。
从记录显示,参与“寄血验子”的以苍南籍孕妇较多。
检察院指控顾某犯非法行医罪
据苍南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4月份期间,顾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情况下,先后与施某、“cici小许”(二人均另案处理)合作,以抽取孕妇的静脉血,然后过境至香港进行血液DNA检测的方式,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向每名孕妇收取人民币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鉴别费用。
“在上述期间,顾某通过手机跟孕妇进行电话联系,通过穆某、江某、马某等人为孕妇蔡某等49人抽取静脉血,再将孕妇的静脉血由客车托运至深圳‘cici小许’,然后过境至香港进行血液DNA检测以鉴定胎儿性别。其中,孕妇陈某等7人经胎儿性别鉴定后去医院流产。”苍南检察机关指控。
案涉内地香港,罪与非罪,控辩激烈交锋
顾某表示自己只是中介,没有参与采血,也并未参与胎儿鉴定,只将收到的鉴定报告扫描后发邮件给孕妇,不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同时,顾某的辩护律师表示,本案只有23个孕妇笔录,顾某提到的其余26人没有经过孕妇验证,故无法证明这26人是通过顾某进行鉴定。在这23人的笔录中有10人没有进行辨认,故也无法证明系顾某所为,而剩余人员辨认的是采血人员。故只能确认11人是经过3名医生进行采血的。
辩护律师还指出,关于7人的引产记录,根据补充侦查报告,只有4人有引产记录。其中的检查单、收费单、药单等证据也不能证实确实进行了手术。本案的采血人员具有采血的资质。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系共同犯罪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存在共同故意。
辩护律师还特别指出,抽血验子是在香港进行的,这在香港不属于犯罪。顾某的中介作用也不属于犯罪。
公诉人指控,7名孕妇的流产,不只有医院的记录进行证实,还有几名孕妇的证言以及家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侦查机关提供了顾某和其他人的通话记录以及笔记本上的记录和邮件中的检测报告等,这些都能证实有49名孕妇参与顾某的抽血验子。本案系共同犯罪,顾某系大陆公民,其明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在中国是犯罪,而进行中介介绍也应当认定为犯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顾某辩护人称,我国没有规定运输血液到香港是犯罪,故被告人无罪。被告人没有进行抽血、检测的医疗行为。从本案的程序来看,其只是通过专业人士抽取血液,再通过运输到香港进行检测,整个过程合法。被告人在其中只是一个中介,并没有参与医疗活动中。香港方和顾某根本没有医疗合作。从最高院关于非法行医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并不是这其中的主体,而认定非法行医也要有医疗活动,而被告人在其中只是一个中介,并不是非法行医的主体。采集血液不需要有执业资格,只要有岗位培训。而在香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属于合法行为。顾某也没有直接参与香港的检测活动。故不应认定其触犯非法行医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运输血液是犯罪的,也没有规定胎儿鉴定系犯罪。辩护人认为顾某的行为,充其量系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行为,而且也不是她一个人所能完成的。
公诉人指出,血液检测行为只是这个犯罪过程的一个环节,被告人通过联系孕妇、将报告单告知孕妇的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个部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其在明知系拿去胎儿鉴定,仍然将血液寄到香港,已经构成犯罪。
顾某补充说,都是孕妇主动找到她的,自己只是作为一个信息的传递者。
本案未作当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