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
法院决定恢复诉讼是否合法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报道 同一个原告、同一个被告的五个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浙江宁波海事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个案子做出判决,对其余四个案子裁定中止诉讼,理由是这四个案子需以那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宁波海事法院在那个案子还没有审结的情况下,近日又表示要对四个案子恢复诉讼开庭审理。这种做法引起了质疑。不少律师认为,中止诉讼的原因尚未消除,依法不能恢复诉讼。
2014年4月1日,浙江盛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盛发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递交了五份民事起诉状,被告均为绍兴中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中井公司)。
宁波海事法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312号、313号、314号、315号、316号,案由均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对于上述五个案子,海事法院先后于2014年4月23日、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6月16日,宁波海事法院对312号案子进行了判决,判令绍兴中井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浙江盛发公司损失人民币273011元。
2014年6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对上述其余四个案件(即313—316号案件)分别作出四份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理由均为“本案需以3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记者注: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绍兴中井公司因对312号案子的一审判决不服,依法上诉至浙江省高院,表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和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浙江盛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省高院先后于2014年9月11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至今,该上诉案件尚未有果。
今年1月8日,绍兴中井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寄来的传票一份,载明该院决定在本月26日对前述313—316号四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对宁波海事法院的做法,绍兴中井公司深感困惑:此前该院以“本案需以31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法裁定中止313—316号案件诉讼,现如今312号案仍处于二审期间,尚未有最终审理结果,因此上述四个案件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并未排除,依法不能恢复诉讼。
1月9日,绍兴中井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异议。
在312号案件未作出二审审理结果之前,宁波海事法院决定对313—316号这四个案件恢复诉讼进行开庭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如今312号案件尚未审结,那么313—316号四个案件中止诉讼的法定事由并未排除,依法不能恢复诉讼,当然也不能开庭审理。”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唐建刚律师表示,“如法院强行对该四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一方面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有违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另一方面必定直接造成该四个案件在实体处理方面受到严重的不当影响,导致该四个案件在实体方面无法得以正确处理。”
“既然法院此前裁定这四起案件以另一起尚未审结的案件为前提条件而中止了诉讼活动,那就需要那起案件生效判决作出之后,才能结束这四起案件的中止程序,继续开始诉讼活动。如果那起作为前提的案件没有已经生效判决或裁定,那么启动这四起案件审判程序的条件就不具备。”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律师对宁波海事法院的做法不解,“在没有其他案外因素出现的情况下,其中一个作为其他四起案子的前提案件尚未审结,判决尚未生效,法院恢复其他四个案子的审理,理由是什么?”
那么,宁波海事法院对此有什么样的说法呢?
1月15日上午,记者来到了宁波海事法院,递交了采访提纲。
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宁波海事法院尚未作出正式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