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担保人 凭啥只告我
■钟伟
在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中,借款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然而很多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十分欠缺,往往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最终“代人受过”。日前,绍兴市柯桥区市民于先生就因为没能谨慎行事,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去年,刘某与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0万元做生意。与此同时,刘某的亲戚于先生、方先生等7人在贷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字,但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合同签订后,银行便为刘某提供了10万元贷款。刘某因生意失败损失惨重,借期已至,其根本无力偿还贷款。而刘某名下的资产,也因为生意上失败抵的抵、卖的卖,所剩无几。于是,银行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刘某、于先生作为共同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欠款。
庭审时,作为保证人的于先生深感委屈,向仲裁员提出:当时给亲戚担保的共有7个人,真要还钱的话也应该由7个人共同来承担,而不该只告自己。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由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于先生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欠钱不还的人是刘某,但于先生等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份额,按照法律规定,于先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债主既可以要欠款人还钱,也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所以在刘某欠钱不还的情况下,银行有权选择要求刘某、于先生一起还,也可以要求于先生一个人还,还可以要求几个连带保证人共同还。
业内人士提醒,居民在担保时要特别注意担保的方式,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