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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突发脑溢血引出一场争议——

他究竟是不是青田电信的职工

2008年4月19日,青田县电信局山口支局给徐剑洪开出的职工身份证明。
徐剑洪手持当年青田县邮电局、工会颁发的“先进工作者”奖状和《工会证》泣不成声。

  记者孟万成报道 现年56岁的徐剑洪眼下十分痛苦。去年8月30日,徐在青田方山信用社上缴营业款时突发脑溢血病倒,导致右侧肢体瘫痪。因无力继续就医,徐目前只得出院卧床在家。事发后,中国电信青田分公司(以下简称青田电信)否认徐是本单位职工,拒绝担责,仅愿意发动员工捐款“献爱心”。徐万般无奈,找到报社请求帮助,希望青田电信担起责任,让他能得以继续医治。

  据了解,徐剑洪原为青田县邮电局正式职工,上世纪90年代因超生等原因被开除公职留用。邮政、电信分家后于2000年进入青田电信局做临时工,被分派至山口支局方山电信营业所做营业员至今。其间主要负责电信电话费收缴工作,以及乡村电话报修、发电等,工资一直由青田电信支付,每月700元左右,此外尚享有节假日超市卡、旅游卡福利和困难职工补助,上班时间为周一到周六白天和夜间停电时发电工作。从未签劳动合同。

  另外,青田电信在2005年到2006年为徐剑洪办理过丽水市雷博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据徐称,该保险当年由青田电信负责办理,但一年后就没缴纳相关费用了。与此同时青田电信还要徐办理电信代理营业执照,办完之后仍在方山电信所继续从前的工作,直到他突发脑溢血病倒。病倒后,青田电信说徐非单位职工,拒绝担责。

  为了核实情况,日前,记者走进了青田电信大楼,当记者刚向丰一凡总经理说明来意,他便声明:“他不是我们职工。”然后让办公室主任吴勇接待记者采访。

  吴主任拿出一份《徐剑洪同志情况》告诉记者:徐犯错误之后,经其向局老领导要求,进入青田电信打零工,由于当年劳动关系较乱,又不是经办人,具体用工情形不知。2003年11月至2005年9月由丽水市雷博公司派遣徐在青田电信局山口支局做临时工,后根据市公司要求,统一规范用工,双方终止了工作关系,并给予了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金等费用3760元。2005年10月至2014年12月31日,徐办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成了小老板,为公司代办业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徐出事,我们不用承担责任。但看在徐为本公司承揽业务的份上,又考虑到他家庭经济贫困,上有病瘫的老母,几年来为了子女上学四处借贷,负债4万多元,加上本次抢救住院医疗费用7万多元,又无任何保险等实际情况,根据其家属恳求,目前市公司正在发动员工,捐款救助徐。

  对于青田电信的说法,徐的家人难以认同,他们质疑:徐要不是青田电信的员工,为何青田电信每月要将700元的工资打到他的邮政储蓄账号上?即便青田电信为徐办理了代理营业执照后,他仍在原先工作场所——青田电信方山营业所上班,还挂着工号为7830431的青田电信工作牌,这又如何解释?2006年以后徐若仅为公司代办业务,但他的名字为何都在青田电信职工通讯录中?其子女在2012年学校进行贫困大学生调查时,家庭背景写明“父亲徐剑洪”系电信职工,并由青田电信山口支局盖章证明、民政部门认可,这又如何解释呢?更明白无误的是2007年11月29日和2008年4月19日,青田电信山口支局先后两次出具“徐剑洪确系本支局员工”的证明,供其帮人担保和贷款之用,原件现还在银行,如果没有青田电信的收入证明和单位证明,徐又怎么可能有资格担保贷款呢?

  徐剑洪突发急症,青田电信能否毫无干系?记者就此采访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方建中。方教授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论是否临时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问题的关键在于青田电信与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这一角度看,徐既然办理了电信代理营业执照,就不再具有电信职工的身份。但是,实际上徐与青田电信之间仍然是一种劳动关系。我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后,青田电信每月按时定额地给徐发的是工资,而不是劳务费。如果作为个体工商户每个月的营业所得是恒定的,这有违常理,因此这种收入只能理解为工资;二是2007年11月29日和2008年4月19日,青田电信山口支局先后两次出具的“兹证明徐剑洪确系本支局员工”,这种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由此看来,在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施行的3个多月后的2008年4月19日,青田电信仍然承认徐是单位职工。方教授认为作为享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国家重点企业,应在遵守法律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起着表率的作用,希望青田电信能妥善解决本案当事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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