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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试用期满后未订劳动合同,企业要担责

  记者夏晓茵 通讯员林静报道 去年8月,40岁的陈某在台州人才网上看到某车业集团公司招聘冲床模具工信息,就投递了自己的简历申请岗位。当月经过面试,陈某于次月开始在车业集团公司车架车间从事冲模工作。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但未签订劳动合同。10月8日,车业集团公司跟陈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事后,陈某和车业集团公司就工资问题发生争议,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由车业集团公司支付给陈某工资2295.77元、经济补偿金892.80元。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陈某称,他是以月工资不低于6000元的个人简历向车业集团公司求职,要求车业集团公司支付其工资7714.28元、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1714.28元、辞退经济补偿金3000元。车业集团公司则认为,当时同意接纳陈某在冲模工岗位进行试用,说好了试用期间按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支付生活费。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陈某到车业集团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双方的争议是陈某的工资标准问题。

  因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陈某的工资标准应当实行同工同酬,车业集团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企业内冲模岗位的正式员工月工资在3000元左右,因此陈某在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应按照3000元确定为宜。对于陈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陈某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陈某试用期满后继续工作至10月8日,相应工资应为600元。车业集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陈某在一个月后的工资应当双倍支付,即支付1200元。

  双方已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法院日前判决车业集团公司应当支付陈某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车业集团公司共应支付陈某工资总额3600元、经济补偿金1500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试用期满后未订劳动合同,企业要担责 2015-02-02 2 2015年02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