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停工待岗不算休假
通讯员颖韬报道 2011年11月20日,韩林玉与杭州韵茗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400元,外加提成。2013年7月31日,公司发布公告通知,由于生产经营问题,公司预估将有一至二月时间将面临无生产任务,为此公司决定,自8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发放;第二个月起,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小韩收悉该通知后并未提出异议。
2014年11月1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小韩提出2013年的年假未休,公司应支付2013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00%的工资报酬4000元。公司拒付补偿,理由是:2013年8月1日起,小韩已处于待岗状态,但当月公司仍然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了小韩的工资,小韩未上班而正常领取工资,应视为已于当月休了当年的年休假。但小韩坚称,因停工安排待岗并不属于安排年休假,故公司应当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双方协商无果,近日,小韩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员约谈双方,告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与带薪年休假相兼得的假种,如,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即职工可以兼得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也同样规定了与年休假相替代的假种,如,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原因,停产待岗期间可以替代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因此,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职工的角度出发,停产待岗期间不能替代带薪年休假。
最后,韵茗公司按照小韩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5682元,支付给其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391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