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可成为劳动合同,企业无过失
记者吴晓静 通讯员江学才报道 3年前,温岭海燕公司与张某通过电子邮件,确定张某入职后的月工资不低于35000元等相关事项。不久后,张某到海燕公司正式开始上班,并填写了一份入职人员登记表。但是,在双方因故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张某提出了劳动仲裁,并要求海燕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都对裁决结果不服,最终诉至法院。
日前,温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争执最多的就是:电子邮件能否成为书面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双方之间的邮件只是对工资、住宿、探亲费用进行了磋商,该邮件根本达不到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无法起到劳动合同所应有的保障权益的作用。虽然入职后海燕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及为其缴纳保险,但该些实事不能表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客观事实。
海燕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设立了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助长劳动者从中谋取超额利益,且双方之间往来的邮件对主要内容作了明确约定,该邮件已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起到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功能。
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海燕公司与张某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能真实反映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且内容是双方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所作的约定,因此,应将电子邮件视为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