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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下班途中骑车摔伤

  是否属于工伤

  本报讯 通讯员黄远 记者冯伟祥报道 临海一女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时不慎摔倒受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全责”认定书而不予认定工伤。女子对这一结果不服,认为自己是“意外”而非“交通事故”,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日前,临海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行政确认案件。

  2014年4月的一天,在临海某药业公司上班的黄女士,因公司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当晚8点,黄女士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椒江区前所街道松浦闸路段时,因路面湿滑摔倒受伤,造成头脑部多处严重受伤,左眼失明。黄女士受伤后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药业公司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去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8月底,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女士骑二轮电动自行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摔倒造成其受伤,黄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9月中旬,临海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黄女士受伤情形也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对于这个结果,黄女士表示不服。她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围绕着“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黄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包含在“车辆”范畴,受伤路段属于公共通行的“道路”,黄女士发生事故的经过符合“交通事故”之定义,且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同时,黄女士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的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院作出了维持原认定的判决。

  此案后经承办法官组织协调,黄女士获得了药业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下班途中骑车摔伤 2015-02-09 2 2015年02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