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著作权不容随意侵犯
温州一网店卖“喜羊羊”产品,结果被原创公司告上法院索赔
■通讯员鹿轩 记者冯伟祥
农历羊年伊始,温州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就吃了一起因“羊”引起的官司。这只“羊”就是卡通形象“喜羊羊”。因该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网络商店内销售的产品使用了“喜羊羊”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的著作权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将电子商务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生产及销售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近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温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了一家网络商店,该网店主要销售儿童玩具类产品。2014年,作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创公司发现,上述网店销售的产品擅自使用了《喜洋洋与灰太狼》的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喜羊羊”,侵犯了其著作权。
“我们只是单纯的销售商,不具备侵权的动机。”该网店所属的电子商务公司的代表称,网店只是销售产品,产品都是直接从厂家发货,消费者只是通过网店下单购买,侵权的主要责任应该在生产商,应当由生产商承担直接责任。
“喜羊羊多年来的热播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原创公司认为 ,“喜羊羊”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收益、发展的新模式,市场上出现的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其著作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种侵权行为应该打击。
“要承担责任,作为销售商,我们也只承担间接赔偿责任。”运营网店的公司负责人说。
3月3日,双方达成调解,运营网店的电子商务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8000元。
事实上,这并非“喜羊羊”在温州第一次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著作权。早在2011年,原创公司陆续起诉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百大超市有限公司、温州大世界超市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共有33起案件,均在鹿城法院审理,大部分以撤诉、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