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懂法才能用好权
微观点: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场合的发言,也是用权,应当守住“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条“底线”。
■叶余井
据媒体报道,日前,一位担任某省领导的人大代表说,该省到香港洽谈经贸合作的、教育文化交流的、旅游的都很多,希望这种合作交流能够继续。但不希望该省太多的人去香港,给香港造成太大压力。还承诺说,该省的人不会去香港抢购奶粉,因为该省的奶粉也很充足,不去给香港制造麻烦。
听到“承诺”二字,笔者感到很惊讶,怀疑自己曾经知晓的法规条款是否已经被修改。因此,赶快去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
查后得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也就是说,每一位消费者都有购物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到何地购物和购买什么样的商品。毫无疑问,包括该省在内的大陆消费者,若去香港购买奶粉,那是在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自己的权利,虽然可能会给香港造成较大或很大压力,但谁也无权剥夺他们的购物自主权。该领导如果知道以上条款,可能就不会在大众广庭之下说出“承诺”二字了。
没错,我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作为全国的人大代表,尤其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场合发言时(这也是行使权力),应该慎之又慎。既要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也要言出有度、不“出格”;即使没有真知灼见,也该守住“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这条“底线”。否则的话,既损害自身形象,也让受众不安,甚至于恐慌。
由此,笔者想起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讲话中习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人民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这个讲话,太有针对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