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旅游途中因病猝死
旅游公司被判赔偿14万元
■通讯员罗洁 记者冯伟祥
六旬老人参加长途旅游,不料在途中因病猝死,旅行社以游客自身疾病致死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家属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13年9月,陈某所在的临海市某村组织村民外出旅游,并与临海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承接该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共72人赴青岛、蓬莱、烟台、威海、旅顺、大连五日游的旅游业务。旅行的第二天,旅行社在晚饭之后安排了一个小时的自由行活动,结果活动结束后发现陈某失联。旅行社立即派人去寻找,发现陈某因心脏病的旧疾发作,晕厥在地上。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但最终没有抢救成功,当晚宣布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临时更改行程安排,未经旅游团队的同意,该行为应视为违反合同约定;死者应系自身疾病引起死亡,与被告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及没有安排导游陪同在高龄旅游者身边,对死者的发病起诱因作用,故被告对死者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