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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诉讼时效虽过抚养费用照付

因为依附人身关系的权利不会“消灭”

  ■钟伟

  5年前,夫妻离婚孩子判给父亲抚养。5年后,孩子父亲打起官司,向前妻追讨抚养费。但前妻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最终,法院支持了孩子父亲的请求。

  40岁的阿闽(化名)和34岁的阿娟(化名)都是柯桥人,两人在2002年结婚,2006年生下一个儿子,取名帆帆(化名)。2009年,因夫妻感情不合,阿闽和阿娟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阿闽抚养,所有费用也都由阿闽承担。

  转眼5年过去了,帆帆已经9岁,到了入学年龄。眼看着孩子所需的费用与日俱增,经济压力较大的阿闽希望阿娟承担一部分费用。在与阿娟协商无果后,阿闽以孩子的名义,将阿娟告上了法庭,要求阿娟按每月1500元支付孩子4年的抚养费,共7.2万元;同时今后每月需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阿闽的诉求,阿娟认为,当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负责抚养,所以,抚养费应由男方承担。另外,孩子现在处于小学义务教育阶段,阿闽根本不需要支付教育费。阿娟还认为,自己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且阿闽现在主张5年前的抚养费超过诉讼时效,更何况这个抚养费的标准也偏高。

  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法院对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现有财产状况进行了法庭调查。从法院查明的情况看,双方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负担。孩子帆帆现在上小学三年级,父亲阿闽为他缴纳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阿娟作为孩子的母亲也行使了探视权,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此外,阿闽已经再婚,阿娟则无固定职业,离婚时所分得的商业用房现已出租他人,年租金3.2万元左右。

  基于这些事实,法院认为,阿娟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考虑到阿娟是非直接抚养一方,在依法行使探视权的同时,也对原告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包括为其治病就医、直接带养小孩等。据此,法院认为阿闽要求阿娟支付5年的抚养费不尽合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阿娟辩称的5年抚养费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则不予采纳。

  最终,结合阿闽和阿娟的经济现状,法院一审判定,阿娟按每月250元的标准,支付孩子过去5年的抚养费共计1.5万元。从今年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阿娟每月支付帆帆抚养费500元,每年6月底前付清。

  对于阿娟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官专门解释说,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

  “但这对人身关系较强的一些权利,却不适用。”法官说,一般来说,留置权、质权、抚养费请求权、支付违约金请求权等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诉讼时效虽过抚养费用照付 2015-04-03 2 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