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商品不能退换、赠品没有“三包”、代金券不找零……
对这些霸王条款可以说不
通讯员孙建新、胡市轩报道 用积分兑换的商品不能退换,作为活动赠品的电器不享受“三包”……在日常消费中,你是不是曾经遇到商家这样的条约?当你遭遇这些条款时,你选择了沉默还是向商家讨说法?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商家时常挂在嘴边的说法,其实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当你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消费权利。
兑换品货不对板
商家拒退换
湖州中心城区华丰小区的市民王女士平时热衷网络购物。一次,她在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家品牌旗舰店在搞积分兑换送外套活动,便兴冲冲地参加了。没想到的是,几天后,收到货的王女士发现外套与网站宣传的那一款货不对板,质量不符。
“太气人了,虽然是积分兑换的,但积分也是我消费换来的,为什么兑换的商品就不能退换?”王女士说,收货后她多次与该网点的客服联系,希望退换商品,但都遭到了对方的强硬拒绝。客服人员表示,兑换商品不退换是老规矩,因为不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
在沟通无效后,王女士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老规矩’是商家单方面说了算的,根本没有考虑到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平等合约。”她说,客服人员的态度太差,她决定投诉是为了维权,也是为了讨个说法。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最终,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解释调解,商家同意王女士退货。
常见“霸王条款”报你知
其实,生活中常常会碰到类似“兑换品不能退换”的“老规矩”,但是,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这些属于霸王条款。
赠品不实行“三包”
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消费者获得商家返还的一定比例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获得的赠品理所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三包”服务。
代金券不找零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像一些商家单方面约定余额不退、到期作废等做法无法律依据,不合法。
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等。
另外,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