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签了字的解聘“通知书”引发官司
法院认定:员工签字不能证明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汤桂平报道 上班的员工突然收到公司老板发来的通知书,内容是“你已经被‘炒鱿鱼’了”,这名员工还在上面签了字。对于这样一份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究竟算不算正式解除?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日前给出了否定的答案,通知书不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
1999年7月,叶先生进入绍兴一家建筑公司。2011年3月,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11月,叶先生突然收到公司发来的一份解聘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由于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经董事会讨论,取消你所任职的岗位。由于公司未能与你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公司又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提供给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于2013年11月29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并将于2013年12月5日前依法支付你下列款项……通知书上同时列明了尚需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2013年年底,离职后的叶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被驳回。之后,叶先生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8万余元赔偿金。
庭审中,建筑公司代理人认为,由于叶先生原先从事的岗位不存在了,公司将取消岗位的通知提前告知,而且叶先生也在解除通知书上签了字,应该说劳动合同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所取得的。通知书上同时写明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说明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没有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叶先生也办理了离职交接,这进一步证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此,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通知书的性质认定,从形式上看该公司只是将解除的事项告知叶先生,并非双方的解除协议书。而从具体内容看,通知书虽然载明了解除的原因、时间及款项支付等内容,但没有解除协议书通常写有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类似表述,因此无法反映解除决定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法院认为,叶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名只能证明其收到了通知书,不能证明其有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董事会讨论叶先生岗位被取消,该证据尚不足以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公司方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叶先生提出的赔偿金要求予以支持。经过综合折抵后,法院最终判令建筑公司因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叶先生赔偿金7.9万余元。
对此,柯桥区总工会聘任律师、浙江顺德律师事务所吴兆伟先生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赔偿金。吴兆伟律师提醒,企业在用工中每一道程序一定要做到规范,特别是签订或解除用工合同,一定要注意与员工的沟通和协商,即与劳动者要先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