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三类特殊群体生活补助标准
本报讯 通讯员朱来华 记者冯伟祥报道 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同时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精减退职人员的补助费标准作相应调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
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别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此外,凡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20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凡符合省委办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据悉,本次调整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