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定“家规”,无效!
宁波一公司按“土政策”解聘职工被判违法
本报讯 记者王海霞 通讯员夏幼静报道 职工一时犯错,被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聘。工会依法维权,抓住企业制度未经民主程序,为职工争取到赔偿金3万余元。
日前,家住宁波鄞州区的职工董小斌(化名)特意赶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告知工作人员包晓薇,他找到了新工作。“感谢工会,帮我讨回了公道。我以后再也不冲动了。”
董小斌和姐姐董小琳同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一天,董小琳与同事刘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董小斌闻声前去为姐姐帮腔。眼看着姐姐落了下风,董小斌一气之下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一拳打在刘某嘴角,幸好刘某无大碍。当天董小斌支付了刘某54.90元医疗费。
事后第二日,该公司一纸辞令下到了董小斌手中。公司认为董小斌跟刘某在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无故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人,造成车间秩序混乱,且有人员受伤,影响较差。董小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非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发生争吵、打架的,双方损失在500元以内,其主要责任人作赔偿处理的,可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据了解,董小斌自2010年2月到这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他主要负责物资配送工作,每月工资4155元,多年来表现一直良好,这次因为护姐心切,才发生了打人事故。对公司的一纸辞令,董小斌表示不服。
事后两个月,董小斌来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包晓薇接收相关材料后,发现该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制订并未经过民主程序。将其第三条第2款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存在瑕疵。
在与该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包晓薇帮助董小斌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包晓薇介绍,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董小斌在工作时间与刘某发生冲突属实,该行为应受到处罚,但双方之间的争执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且事后董小斌及时支付了医疗费用。公司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规定与董小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包晓薇强调,《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赋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旨在强化企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职工进行民主协商。
最终,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一审、二审均认定物流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董小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3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