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规”并非“家长” 说了就能算
■阮向民
何谓“家规”?自然是指一个家庭既定的行为规则;“家规”谁说了算?当然是“掌家”的“家长”。但是这一看似顺理成章的规则,在企业中却未必可以照搬。
宁波的这家企业,因为一条“家规”,摔了个跟头。为了守护公司领导拍脑袋制订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付出了3万多元的代价。
平心而论,公司的这条规定,也算不上什么霸王条款。遇到争执就拳脚相向,当然需要得到惩罚,或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稍显严苛了些,但是,如果每个职工都能自律,都能遇事注意克制自己的情绪,而不是用拳头说理,无论条款多严苛,也落不到自己头上。换句话说,只要员工做好自己,那么这一条款也只不过挂在墙上吓吓人的。
甚至从某个角度上说,这项规定维护的也是社会秩序,因为规定具备特有的刚性,每个人在执行和遵守的过程中会渐渐形成一种习惯。在公司里要求遇事冷静,不能动粗动武,那么在社会上也会变得自律,习惯是一种养成,而规定是促成习惯养成的一把看得见的戒尺。
虽然我们并不怀疑出台这项规定的用意,但是,公司依然犯了一个自以为是的错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作为企业,当然应该无条件遵守,任何拍脑袋定下的规矩,都经不起法律的推敲,自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施行这么多年来,在一些企业,民主管理还是一个如此陌生的课题,的确发人深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宁波这家公司花3万元钱买个教训,补上法律培训这一课,也都是值得的。
透过这一事件,其实我们还可以读到更多的信息。不少企业的管理者习惯以“家长”自居,一种简单的意识是:你在我这里打工,当然就得遵从“在我的地盘听我的”,容不得讨价还价。这样的意识其实是把管理者和职工置于对立的位置,而不是工作伙伴的关系。
明白了企业的“家规”并非“家长”说了算,不光是对法律的遵守和尊重,更重要的是,从中是否还能得到更多的裨益和启发呢?以自上而下的形式推行的管理模式,早已被实践证明是落后的,是无法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和能动性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提倡的是职工的民主管理,企业主和职工的视角不再是俯视和仰视,而是平视,平视就是平等,而平等才能最大限度唤起职工的合作意识,这难道不是企业最愿意看到的结果,难道不是推动企业发展最重要的力量吗?
违法了就要付出代价,用我们常说的一句话——钱要花得明明白白。希望宁波的这家公司,以及正在和这家公司犯着同样错误的企业能从中长个记性,继而想想其中的道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