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形象不符”,公司欲炒职工鱿鱼
劳动仲裁:履行合同还是支付赔偿,员工说了算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单位要炒职工鱿鱼,总会有各色各样的理由,那么“形象不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今年3月2日,程薇雅被杭州炳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招用,双方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5月8日,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公司决定与小程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系公司负责人认为小程的形象不符合公司的要求。5月11日,程薇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公司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小程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必须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形象不符能否成为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反之则属违法解除。
本案中,小程两个月的试用期已届满,且又工作了一周,已符合公司要求,双方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却以形象不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涉嫌就业歧视,且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是否有权利只赔偿不履约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劳动者在仲裁时有两种选择,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经仲裁委调解,炳元公司最终同意撤销与程薇雅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