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已经安排食宿,员工下班吃饭后回家途中遭遇车祸
这种情形的受伤算不算工伤?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尹伟平
龙泉市一家企业为职工安排了食宿。一天,一名职工下班后从单位吃了晚饭,没有回宿舍休息,而是回庆元县的家,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后交警大队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这名职工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近日,松阳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单位吃饭后回家发生车祸,人社局决定认定为工伤
今年33岁的杨波,家住庆元县屏都街道八都村大街166号,系龙泉市金裕竹木制品厂(以下简称竹木制品厂)的职工,从事机修工作。
2013年11月7日17时,杨波在单位结束劳动后到食堂吃过晚餐,骑摩托车从工作地前往家里。
当晚17时45分许,杨波在途中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脑严重受伤。
对于这起事故,当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杨波应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9月18日,杨波申请工伤认定。
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大量调查,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杨波所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
企业:事故不是发生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
竹木制品厂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于今年2月11日向松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的焦点是:2013年11月7日17时45分许,杨波受到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究竟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
原告竹木制品厂诉称,杨波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并不是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首先,杨波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3年11月7日下午17时45分,杨波在原告厂里工作下班的时间下午17时,并且当时杨波已经在单位吃过晚饭,其并不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下班时间;其次,杨波的住所地即家庭住址是在庆元县,其工作的地点是在龙泉市,由于路途遥远,杨波在厂里工作是按厂里规定包吃包住的。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应该是工作地点即厂房与食堂、宿舍之间的路线。但杨波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庆元县内,事故发生地点并不在正常的上下班路线上,因此其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官:单位为职工安排食宿,不能成为禁止职工下班后回家看看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波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属于合理的回家路线途中,时间节点应当属在合理的时间,因此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于其负次要责任,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被告经调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竹木制品厂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从松阳法院有关人员处获悉,此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的审判长向记者表示,用人单位为职工安排了食宿,值得肯定点赞,但这并不能成为禁止职工下班之后回家看看的理由,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职工常回家看看,也是人之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