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误捏抓炮 被炸伤后致残
房主保管不善亦担责
■记者谢邹翔
通讯员王玲玲
家住江山市石门镇的毛某因好奇拿了徐某老屋中的竹筒,并误捏了竹筒中的“不明物”,不幸被炸成九级伤残。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由房主徐某承担15%的责任。
2013年10月的一天,家住江山市石门镇的毛某带着侄子到山上摘山茶籽。行至徐某老屋时,见路边一棵板栗树上的板栗颗粒饱满,便产生了打几颗解解馋的想法,于是钻进徐某的老屋寻找木棍。在寻找的过程中,眼尖的他发现老屋窗台上放着一只竹筒,一时好奇,他从窗台上取下了竹筒。果然,竹筒里储藏着东西,毛某当即将东西倒出,见是一个用毛线包得像粽子似的东西,便好奇地用手捏了捏。就在此时,“砰”的一声巨响!毛某只感觉到一阵剧烈的疼痛,而自己的左手已在这一瞬间被炸伤。原来,这个不明物体竟是个爆炸物!
经医生诊断,毛某左手炸伤并拇指末节复合组织缺如、指间关节毁损及神经断裂等。该损伤在后期的鉴定中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据徐某介绍,该竹筒内的东西为“小抓炮”,是其十六七年前装进竹筒的,当时把它挂在老屋内的柱子上,后来因为绳子断开,其妻子便将竹筒捡起来放在老屋的窗台上,未曾想多年之后竟会被毛某所获,并引发此次小爆炸。
2014年2月,江山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徐某取保候审。经审查,公安机关认为,虽然本案中的“小抓炮”经鉴定属于爆炸物,但是该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故于同年8月决定撤销此案。但因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且有较严重的后果,江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给予徐某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对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同年9月份,毛某向江山法院提起了身体权、健康权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擅自进入被告老屋,后又拿取其窗台上的物品,且在未知该物品性质的情况下,擅自用手捏该物品,引爆“小抓炮”,其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故应由原告对其自身损伤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则存在不法持有与不当保管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原、被告的主观过错、行为方式等因素,判令被告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毛某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衢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毛某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徐某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毛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