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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单位变更法人 劳动合同作废?

劳动监察部门:仍须履行原合同

  本报讯 通讯员颖韬报道 “我2013年12月30日到服装厂工作,劳动合同是2016年12月31日到期。最近厂里要与其他公司合并,还变更了法人。厂领导说以前的劳动合同作废了,让我们重新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同事都说新公司会等我们合同到期后全部终止,所以我不想重签,请问可以吗?”6月2日,在昇其服装厂工作的章美华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监察大队致电反映。

  监察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由此来看,章大姐与服装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会因其服装厂与其他公司合并、变更法人而失效,所以,服装厂领导称工厂被其他公司合并,劳动合同作废的说法是错误的。

  监察员又告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章大姐所在的服装厂应当继续履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服装厂执意重签新合同,章大姐有权拒绝。

  监察员还告诉章大姐,如果和服装厂就此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到辖区劳动保障部门维权。后章大姐和同事到辖区九堡劳动监察中队投诉,经中队监察员上门处理,公司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单位变更法人 劳动合同作废? 2015-06-08 2 2015年06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