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杭州市首例工会干部权益受侵犯案
企业工会主席任期内被终止劳动合同
编者按:杭州市总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成立于2005年4月,10年来325名法律志愿者承办了法律援助案件1632件,为职工挽回经济损失5894万元,胜诉率达99.5%。日前,杭州市总工会发布法律服务十年经典案例,在法律志愿服务总队10年来的案卷中选取部分案例,涉及工会干部、劳模先进遭遇侵权,职工集体被侵权,欠薪,工伤,劳动用工等问题,集中反映了当前职工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几种常见情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案件的援助过程,紧扣职工权益维护,处置快速有效,充分展现了工会法律援助律师深厚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对各地开展工会法律援助具有很强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即日起,本报开设“维权·在路上”专栏,分期推出经典案例评析,示范带动各地工会组织,积极回应职工期待,主动做好法律维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记者王海霞
因为尽心尽力当好工会主席,蒙古族姑娘小刘在任期内被公司违法辞退。最终在杭州市总工会的帮助支持下,依法获得经济赔偿。
2009年7月15日,小刘进入杭州某开发服务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聘为公司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由于小刘工作认真踏实,平易近人,乐于助人,在2010年公司成立工会时,经民主推荐和选举,当选为公司首届工会委员会主席 (兼职),任期自2010年6月至2013年6月。
小刘当选工会主席后,工作更加努力, 但因为办事坚持原则,及时反映员工心声,尽力为员工办事,却得不到公司领导的认可和支持。在小刘劳动合同2012年7月14日期限届满时,公司没有及时与小刘续订劳动合同。
数月后,公司领导才交给小刘一份未经协商但已填好合同期限、 工资报酬等内容的劳动合同。小刘一看,上面写的工资报酬明显低于当前实际收入,要求协商一致后才签字。
之后,在等待协商的过程中,公司于2013年4月单方面与小刘终止劳动合同,而当时小刘尚在工会主席任职期内。
根据 《工会法》 第十八条规定:“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 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据此规定,小刘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未续订新合同的, 应视为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工会主席任期届满为止。公司在小刘任期届满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小刘对公司出尔反尔、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十分气愤, 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依法维权。2013年5月9日,小刘来到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寻求法律援助。这是杭州市首例工会干部权益受侵犯,经仲裁维权的案例,市总指派法律志愿者王进军律师为小刘提供法律援助。
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短时间内收集了公司未经协商却已填好劳动报酬等内容的劳动合同、上级工会 “关于同意某公司工会第一届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批复”、能佐证本人月收入的 “杭州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表” 等证据。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选择撤销公司的“终止劳动证明书”,继续回公司上班; 也可选择不继续履行顺延的劳动合同, 由公司依照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王进军和小刘讨论分析,仲裁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当时离小刘工会主席任期到期也不远了,顺延的劳动合同也将依法终止。如果仲裁请求继续履行顺延劳动合同意义不大。于是, 小刘提出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2013年6月7日,在正式开庭审理前的双方调解中,王进军向公司领导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方认识到自己疏于学习法律法规,表示, 既然法律有明确规定, 就按法律规定同意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当即给双方出具了仲裁调解书。公司当天就履行了仲裁判决。小刘在工会主席任期内的权益, 依法得到了保护。
调解结案的第二天, 小刘来到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接待室, 对工会给予她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她说,经过这次维权,深切地感受到来自娘家人的关爱,“工会是值得信赖的。”
律师手记:《工会法》 和 《劳动合同法》 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但侵犯工会干部和职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当基层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找工会帮助维权是有保障的,工会是值得信赖的。同时,我们必须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企业,加大普法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学法、 懂法、 守法的局面, 推动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工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更是要担当起重任, 做出应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