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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法治

企业用工不规范 劳动争议少不了

法院提醒:劳动者维权要重视证据,并理性表达诉求

  ■通讯员北璎 记者冯伟祥

  最近,宁波市北仑法院对2012~2014年三年间的劳动案件情况作了统计分析,发现企业用工不规范是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为此,该院结合几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劳动者、企业作出提醒。

  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没通知工会被判败诉

  近三年来,北仑法院受理的劳动案件数量增加迅猛,2014年度案件数量较2013年度增加了64%,立案标的更是达到了2300余万元。

  经过分析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并不十分明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者对法律法规存在误解,以致不能正确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比如没有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没有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等等。而一些用人单位则故意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见的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从而引发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

  衣某于2005年1月进入长江公司工作,此后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24日,工作岗位为港口生产辅助。

  2014年5月,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衣某的工作岗位被取消,公司决定将衣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仓库理货员,原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不变。衣某表示不同意。此后,衣某在工作时间内均在原工作岗位考勤,但未提供实际劳动,而原先与衣某同岗位的其他员工都已经调整至其他岗位。2014年6月,长江公司向衣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衣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了其与衣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长江公司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有一个硬伤,那就是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没有通知工会。

  之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公司未提前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判令长江公司支付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万元。

  恶意诉讼增多制约良性发展

  因诚信缺失所引发的恶意诉讼在劳动争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不仅制约了市场的良性发展,也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极大的困扰。

  恶意诉讼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上都有表现。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迫在职员工出庭作伪证,达到误导裁判的目的;一些企业由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同股东组建多家关联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混淆实际用工主体,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推出没有清偿能力的空壳公司应诉,以逃避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刁难离职员工,对明知会败诉的案件也要耗尽所有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的时间,等等。

  王某起诉称,2014年4月17日他进入公司担任操作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7月底,他因工作中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被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则辩称,王某是7月份才进入单位的,7月底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在公司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原、被告对于入职时间存在争议,但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入职时间。

  法院向税务部门调查王某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时发现,公司在报税时提交的工资单中包含了王某的2014年4月的工资。被告抵赖不过,才不得不承认王某确实是4月份就进入单位工作。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万元。

  而劳动者的恶意诉讼表现方式也很多,部分劳动者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部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获取现金补偿,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还有劳动者在办理住房按揭等一系列事务中,恳切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在离职后就以该收入证明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差额等。

  “劳动争议案子诉讼成本低,如今连诉讼费也无需缴纳了,一旦胜诉,其收益可能达到工资的几倍。这种低成本高回报的模式,使得一些劳动者铤而走险。”北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利明表示。

  劳动者维权需注意日常收集证据

  “我们希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注重人文关怀,劳动者也应珍惜劳动权利和工作机会,理解支持企业管理。”周利明表示,希望提醒广大劳动者,日常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出现劳资纠纷时,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这样既能杜绝无理起诉和上访,也能够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该院介绍了一个典型案例。2012年6月,康某进入一家汽车配件厂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待遇。半年后,企业提高了工资标准。2014年9月,康某与企业发生矛盾后离厂。后康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康某的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康某遂起诉要求企业支付三年的加班工资9000元、高温费1200元,并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损失8400元。但康某又无法提供他在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审理过程中,法院告知康某应当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如举证不足将承担不利后果。后该案经调解,康某放弃了加班工资的诉求,企业同意给予康某因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适当补偿。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企业用工不规范 劳动争议少不了 2015-06-12 2 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