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人日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法治

手写的“独家协议”

  ■孙建新 边凌燕

  “同志,快帮我看看,这份协议是不是有问题啊?”近日一大早,家住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的王先生便带着一份协议来到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工作人员咨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细看之下,发现是一份与某知名团购网站签订的合作协议。 

  原来,王先生在当地经营着一家餐馆,“现在看到不少同行都在搞团购活动,我也想试一试”,于是便和该团购网站长兴分站谈起了合作事宜。一切似乎都很顺利。然而,就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细心的王先生却发现,在由对方提供的协议左下角“补充协议”一栏里,多了一行手写的潦草的文字:甲方(商家)不得与其他团购网站合作进行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团购活动。面对王先生的疑惑,团购网业务员极力表示该条款不影响双方合作。

  可是,王先生却越想越觉得不放心,遂带着协议来到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

  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该团购网站长兴办事处的负责人吴某。“这是为了争取到长期稳定的合作商家”,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吴某并不否认,“对于团购网站来说商家就是资源,因此我们一般会和对方签订这样的独家协议。”据了解,该团购网站在当地入驻早、市场份额大、消费者认知度高,“和其他网站比,我们的平台更强大,各方面都有着绝对优势”,吴某一再表示,签订协议对商家“只有好处”。

  “可是,我们作为商家想要拓展业务,希望能通过更多的渠道进行销售,如果别的平台上也有好的活动我们当然也想参与的。”王先生表示不能认同,“况且,和谁合作、和多少家合作以及怎么合作,都应该是我们的自由!”

  对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该网站的这种做法确有不合理之处,所谓“独家”其实就是一种排他性协议,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权利。即便是“补充协议”也和正式合同一样,应当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而根据《合同法》,像该网站这样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还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最终,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指导和调解下,该网站重新拟定了协议内容,去除了不合理的条款,对此,王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都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一旦发现有霸王条款或是涉嫌垄断等内容的都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浙江工人日报 法治 00003 手写的“独家协议” 2015-06-12 2 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