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历时两年四上公堂的艰难工伤索赔案
逃避责任,奇葩公司尽出损招 法律援助,聋哑职工终获赔偿
■记者王海霞
在这个案件中,工伤职工很特殊,他是一名聋哑人,遭遇的是重大工伤事故;维权对象很奇葩,为逃避责任,尽钻法律漏洞。最终,王某在杭州市总工会的真诚援助下,历时两年,经一次劳动仲裁、三次法院审判,最终获得了15万余元工伤赔偿。
2005年,王某进入杭州某纺织公司从事设计工作。第二年,在出差的途中发生了严重车祸,左肱骨、脾、肺等受到严重伤害, 进行了大手术。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并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
工伤后,王某一直在公司原岗位上班。2012年6月,公司需搬迁至余杭区,因上班路途等原因,王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请求公司支付因发生工伤需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6万余元。但是,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公司恃强凌弱,王某有口难言。在妹妹的陪同下,王某来到杭州市总工会法律志愿者总队。志愿者兰艳霞律师接收此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发现案件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
虽然王某坚信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他都是在同一岗位为同一个老板工作,离职时老板理应依法支付各项费用。但是事实上,在这7年间,王某的劳动关系经历了三次变更。
2007年,王某的劳动关系已经由发生工伤的公司变更为其子公司。2010年,王某与纺织公司子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回了纺织公司的子公司。3个月后,王某又与纺织公司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一系列复杂的劳动关系变化中,公司的目的不得而知,但作为劳动者王某,甚至都不清楚自己被派遣过。
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与离职时的用人单位不是一家,该向哪一家提起索赔要求?无论是向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还是其子公司,此时离支付工伤赔偿均已过了一年的时效。必须向两家一起连带索赔!经分析,兰艳霞律师认为,王某自2005年6月进入纺织公司后,一直在同一地点担任同一职务直至2012年辞职止,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连续的。在这期间,王某的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是两家公司利用其控股关系安排所致,依据侵权责任的连带原则,选择了将两家公司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要求它们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兰艳霞的观点,裁决:纺织公司及其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
对方不服仲裁,在起诉期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依据现有规定,劳动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单独立案,即对纺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诉讼需分开起诉,这直接破坏了两用人单位与王某的事实用人关系。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与法官对案情及相关事实的沟通,最终将案件合并审理。
在法庭上,兰律师理直气壮地辩驳: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也没有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连带责任。而事实上,王某的劳动地点和内容是连续的,与两家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是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在这样的法律事实前,由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也是法律规定的。对方律师哑口无言。
经过漫长的等待,一审终于判决,由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王某15万余元。
对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判定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15万余元。
2013年判决生效后,对方公司通过一审法院支付了相关钱款。
到此,案子似乎已经尘埃落定。2014年4月,王某却意外收到浙江省高院的立案通知——纺织公司提起了再审。杭州市总工会再次给予王某法律援助,兰艳霞律师再次拿起案卷,仔细查阅、认真分析,向省高院进行了合法合理的积极陈述,得到了省高院的支持。不久,省高院驳回了纺织公司的诉请。
王某的维权之路在工会的帮助下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律师手记:正义虽然来得慢点,但它还是来了。
关于案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复杂的关系,有时候仅仅限于法律的现有规定是不够的,所以需要那么多的司法解释。对于每一个案件, 用心去研究、分析,总会有很多收获。
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纺织公司及其子公司面对工伤的事实,虽然因为法律漏洞而存在不予承担责任的可能,但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诉讼及时间拖延的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