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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员工工伤后要求辞职遭拒,司法所介入调解

工伤待遇一样也不能少

  本报讯 通讯员朱来华 记者冯伟祥报道 临海一家钢结构公司的一名工伤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予以经济赔偿。而公司则要他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否则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双方争执不下,近日,临海市司法局大洋司法所主持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维护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安徽籍农民工甄先生于2012年2月应聘进入临海一家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甄先生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7月31日,甄先生在使用行车吊运钢梁时不慎碰撞立在地面上的一根钢梁,被翻倒的钢梁压伤右脚,立刻被送至医院救治,公司为其付清了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用。

  2013年9月3日,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甄先生为工伤。2014年11月,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作出九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甄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理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并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经济赔偿合计13.5万元。

  公司对甄先生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没有疑问,同意其享受社保部门给付的一次性全部理赔金,但不同意甄先生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表示要让他继续留在本公司工作,否则,公司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于是,甄先生向临海市大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予以调解。大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由临海市司法局大洋司法所负责调解。司法所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甄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应该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是受法律约束的工伤待遇。

  与此同时,司法所也提出,甄先生诉求的赔偿金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并向其讲解了工伤赔偿有关标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甄先生与钢结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甄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7800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工伤待遇一样也不能少 2015-06-15 2 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