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管不该成为执法常态
■阮向民
据媒体报道:广西盛凯混凝土有限公司是钦州市灵山县的一家企业,工人在该企业食堂就餐时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盛凯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为由,对该企业罚款4万元人民币。盛凯公司认为监管部门不追究源头反而对企业进行处罚,是本末倒置,因而将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
梳理这起食堂中毒事件,脉络很清晰。企业食堂工作人员从市场上购买食材,结果造成工人食物中毒。对此,贩卖食材的市场小贩没有异议。也就是说,造成工人食物中毒的原因不在于食品加工环节,而在于食材本身。至于企业,无疑是遭遇了“躺枪”。
因此,当地食药部门对企业科以巨额罚款后,喊冤和怒告接踵而来。客观地说,企业在食堂管理上是存在“硬伤”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人员也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食药部门的处罚应该说有理有据。然后,处罚置于中毒事件这一时间节点上,似乎并不是那么顺理成章。毕竟,无论是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还是工作人员的健康证,都不是构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把中毒事件的责任嫁接到企业食堂管理的瑕疵,多少有些“不怪老虎而怪山”的意味。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食物中毒事发前,这家没有许可证的食堂已存在了7年之久,从没有接到过相关部门的指导文件或是检查监督。而在灵山当地,类似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职工食堂比比皆是,甚至县政府的集体食堂同样属于无证经营。如此情形之下,单单拿盛凯公司是问,被企业质疑选择性处罚也在情理之中。
对此,当地食药部门给出的解释是“管不过来”。因为摊子大人员少,难免顾此失彼。这种诉苦式的解释令人无语,且不说“管不过来”的责任不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就在眼皮子底下、问题性质类似的县政府集体食堂是否也能以监管视角无法触及来掩饰呢?如果不是选择性处罚,那么是否也应该向县政府食堂送上一张罚单,以示一视同仁呢?
其实,话说到这里,事实已经一目了然,盛凯公司的罚单是食药部门对中毒事件的一个交待。“管不过来”的语境之下,事后监管成为执法常态。由此,盛凯公司状告食药部门,不管这场官司怎么判,都是对食药部门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事后监管不该成为执法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