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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工报视野

高温津贴不该在烈日下“蒸发”

  (上接第1版)

  第三,享受高温津贴的群体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受到高温保护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即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于所谓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他们与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无法得到相关保护。

  最后,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媒体的一则报道显示,尽管一些高温劳动者对“高温津贴”有所了解,但却不敢向企业讨要。老板不发,他们也不敢多问。仅仅是因为他们担心因几百元钱丢了“饭碗”。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一项基本的权益,而这项基本权益却始终能拿来当做新闻话题,不得不令人汗颜。

  与工资相比较,这些高温津贴也许不算多,但津贴背后蕴含着浓浓的人文关怀。归根结底,高温津贴的“蒸发”,是对相关规定的漠视,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该采取切实行动,让高温下作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关怀体面劳动,生活得更有尊严。

  你拿到高温津贴了吗?是否足额拿到?拿不到高温津贴你会举报或投诉吗?欢迎广大职工参与本报话题讨论,电话:0571—88850673,电子信箱:zjgrxw@163.com。


浙江工人日报 工报视野 00004 高温津贴不该在烈日下“蒸发” 2015-07-17 2 2015年07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