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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归属谁?法院一审判决——

央视动画侵权要赔126万

  本报讯 见习记者胡翀 通讯员滨法报道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这部动画片因为片中主要人物特点鲜明、形象可爱,深受孩子和家长的喜爱。围绕片中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杭州一家知名文创企业联合作品原作者,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杭州市滨江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央视动画公司侵权,赔偿原告126万余元。

  原告方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纠纷官司,主要围绕的是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的著作权。

  上世纪90年代,刘泽岱受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导演崔世昱委托,为上海科影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但因为当时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著作权归属,为事后著作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1995年版本的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播出之后,各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2年,平静的市场被一纸转让协议搅动。刘泽岱几经辗转,将其拥有的上述三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巧的是,同期,央视动画公司在央视的授权下对原人物形象进行改编后创作了2013版新美术作品,并完成了230集新动画片及品牌动画电影的制作,为此投入了上亿元巨资。新版动画片引起了重大的社会反响,并多次获得重要奖项和荣誉。这样一来,自认为委托刘泽岱创作的人物形象属于合作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的央视动画公司,和实际取得作者转让著作权的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在去年9月第一次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出示了超过十项的证据呈交法庭。央视动画公司认为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恶意窃取他人著作权,是在知道央视与刘泽岱未签订过涉案美术作品的协议后诱导刘泽岱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伪造合同倒签日期。而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则据理力争,并申请刘泽岱本人出庭作证予以回击,请求法庭判定央视停播动画片,赔偿经济损失并道歉。

  围绕央视动画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原告提请的损失如何赔偿这两大争议,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在采纳了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的相关证言后做出判决: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没有异议,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取得这三幅美术作品除人身权外的著作权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定,央视动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新大头儿子》及相关展览、宣传中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并据此获利,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新大头儿子》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法庭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故判定央视动画赔偿原告126.612万元。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央视动画侵权要赔126万 2015-07-22 2 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