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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案例五:劳动合同补签案

一张工资流水单锁定证据

  ■记者王海霞

  用人单位延后补签劳动合同,需承担怎样的责任?打工者大刘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人一些启示。

  2010年5月普通的一个早晨,一个长相敦厚、乡音浓浓的四川人, 来到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求助。他就是大刘,常年在外打工,从事重体力劳动,34岁的年轻人,看起来满面风霜。

  工会法律志愿者、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一磊为大刘提供法律援助。大刘讲道,他在一家公司做铣床工,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老板从来没有加付超时工作的加班费,每个月工资只有2300元,杭州的消费又高,自己还要养家糊口,开销之外几乎没什么积蓄。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自己辛辛苦苦给老板打工,现在老板说不要他就不要他, 只支付了少量经济补偿,他一时又不能马上找到工作。公司如此不公,大刘很沮丧也很无奈。

  面对弱势的劳动者群体,从事多年工会法律志愿者工作的章一磊律师总是尽力为他们争取最大权益。在与大刘的交流中,终于在《劳动合同》上找到了突破口。据大刘口述,他于2009年5月17日到该公司上班的,而劳动合同上记载签订该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12月31日。很明显,这份劳动合同是补签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章一磊律师认为,大刘只有一张劳动合同,要主张加班费的赔偿太困难。既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追究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责任,可以主张补签劳动合同之前这段工作时间的2倍加班工资,从客观上弥补大刘加班费的损失。

  由于大刘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因此,没有办法通过调取社保记录来查明大刘实际于 2009年5月份入职。在律师的指导下,大刘通过到银行打印了工资流水单,证明了他实际的上岗时间、用人单位第一次支付工资报酬的时间及工资的金额,证明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在劳动者入职后一 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仲裁过程很顺利,仲裁委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公司当场支付大刘1万元。

  律师手记:作为最早加入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总队的一名律师志愿者,我很清楚工会的法律援助对那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困难职工等弱势劳动者群体的意义。这是一个希望,是那些被欠薪、被用人单位“欺负”的普通劳动者在投诉无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有一个可以求助并信任的地方。因此,只要案件符合法律起诉、仲裁提请的条件时,我都会尽可能地接受援助任务,为弱势劳动者维权。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一张工资流水单锁定证据 2015-08-03 2 2015年08月0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