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治“懒”引发的经济赔偿案
环卫工拒绝调岗遭无理解聘
■记者王海霞
2014年3月25日,残疾环卫工老冯因为不同意公司随意调动他工作地点,被辞退了。杭州市总工会指派法律志愿者宋桂明律师为老冯提供法律援助。
在一次公司管理员巡查时,发现老冯保洁的路段有几处积泥,公司认为老冯偷懒,属于在岗不作为。为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该公司决定将老冯调到远在城郊的杭行路工作。2014年3 月9日下午,该公司通知老冯工作岗位调动,要求他在3月11日到新岗位报到。
老冯在市区某路段做保洁工作已经一年有余,工作认真,为人谦和,颇受周边群众欢迎,甚至曾有媒体报道他爱岗敬业。如今公司竟然给了他一个“偷懒”的罪名,老冯难以接受,也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同年3月25日,老冯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由于老冯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九条规定“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方面认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理有据。无奈之下,老冯来到杭州市总工会请求工会“娘家人”给他撑腰维权,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宋桂明律师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岗位是否合理合法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在老冯的案子里,该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时缺乏合理依据。首先,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般情况下应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本人同意的,才可以进行调动。而本案中老冯一直不同意调动工作岗位,被申请人实际并未取得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次,用人单位作出的调岗决定必须与其生产经营有必需关系。本案中, 老冯被调岗与生产经营没有必需关系。再则,用人单位作出的变更决定不能对劳动者有不利影响。老冯是一位残疾人,而新岗位距离其住所比较偏远,调动岗位实际对其产生了不利影响。
此外,宋桂明认为,用人单位以老冯偷懒为理由对其进行岗位调整,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环卫工服务工作是否达标,因以民众是否满意为标准,而不是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某一次巡查。
至于令老冯十分担忧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宋桂明律师指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内容应属无效。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结合本案情形,只有老冯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没有权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理由之外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宋桂明的代理意见被仲裁委采纳,并裁定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老冯支付经济赔偿金5790元。
律师手记:案件胜诉了,作为工会的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我有很多感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用人单位更是需要多尊重劳动者,一切都要依据法律来办。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职责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时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