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一女二嫁”定金“双倍返还”
■钟伟
收了定金,却没能履行合同,日前,绍兴柯桥一房东为自己的故意违约行为付出了代价:绍兴仲裁委裁定,除了返还原先给付30万元定金外,还支付了同等数额的违约金,作为不履行合同的惩罚。
2013年8月1日,柯桥市民陈先生与王老板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老板将其位于轻纺城服装市场的营业房出租给陈先生作商业经营,在当年年底前移交。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写明定金30万元,若陈先生违约应没收定金,王老板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签约当日,陈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当年12月5日,王老板因不能满足陈先生安装电梯的要求,擅自决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第三方并完成交付。事后,王老板发函陈先生表明愿意返还定金,要求解除合同。陈先生获悉后,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王老板已构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王老板违反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转租给他人,显然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最终,仲裁庭支持了陈先生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