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
劳动关系并非仅仅建立在一纸合同上
■记者王海霞
杭州市从2007年开始,要求建筑企业按工程项目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然而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企业在经济效益面前,罔顾职工权益。建筑工人老董就是这样一位饱受伤残的受害者,所幸在杭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汤云周的帮助下,老董最后迎来了正义的裁决。
2011年10月,老董应聘浙江一家建筑公司从事建筑工人岗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 220元/天。2012年12月14 日上午,老董在该公司杭州项目工地上施工时不幸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左枕叶脑挫伤,右髂骨骨折,右髋臼骨折,右肾上腺血肿,肝挫伤,腹腔积液等。老董要求公司上报工伤,但公司以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报送,也拒绝承担老董的医疗费用。
汤云周律师在收集证据后,分析认为,这家企业存在一个误区,以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在法律上,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可通过双方用工的表现形式来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比如说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是否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凭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单、考勤卡等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经调查,双方劳动关系证据确凿。于是,老董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3年5月9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23日老董的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不予缴纳。“事实上,工伤保险不仅仅保护的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汤云周律师说,老董已经被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并且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此用人单位应按相应的工伤标准计算工伤待遇,由于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本来可以由社保承担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的工伤待遇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在事实面前,这家建筑公司仍然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无奈之下,老董只好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是正义公平的。仲裁委经审判决,建筑公司承担按工伤待遇标准计算的全部费用。同时,为老董补缴自2011年10月起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止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律师手记:劳动关系双方要有法律意识。通过本案的裁决,可以看出,职工在进行工伤待遇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但职工应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获取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同样,用人单位也应加强用工管理,合法用工,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