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补休代替
劳动监察部门: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讯 通讯员江劳监、王侃报道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加班工资可以用补休来替代吗?也许很多人会认为,换个日子休息,没什么不可以。那么,果真如此吗?
彭辉于2014年9月到杭州金嘉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月薪4600元。今年8月13日,小彭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其今年“五一”、端午两个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监察员展开调查,根据调取公司员工考勤、工资发放表等相关用工资料,结果显示:今年5月1日劳动节及6月20日端午节,都因公司急于处理业务订单问题安排小彭上班,未支付加班费。但公司辩称事后已安排小彭补休,是其自己不同意,公司没有责任。
监察员据理解释,依据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公司以事后已安排劳动者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金嘉公司依法支付小彭今年劳动、端午两个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杭州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就是立法者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不完全是一样的,特别是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的权利有着比日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所以,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应支付彭辉日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补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