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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木工装修时受伤房东坚称无责,法院认定:

雇佣关系成立雇主须予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钟伟、汤桂平报道 装修房子请来的木工,在干活时受了伤,作为房子的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日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房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去年6月,木工何师傅接了单活儿,给李先生在绍兴市区的一套房子做木工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何师傅的右手指被电锯割伤,导致大拇指末节缺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何师傅多次找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李先生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应该赔。今年1月,何师傅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索要5.5万余元赔偿费。

  那么,作为房屋的主人,究竟该不该为装修工的受伤埋单?何师傅说,他是自己的表哥陈先生介绍去给李先生做木工的,陈先生和他谈好的价格是250元/天。而李先生则认为,他把装修木工的活承包给了陈先生,自己和何师傅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应当由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何师傅穿着拖鞋在施工现场,也有一定的责任。

  庭审中,陈先生承认请何师傅帮忙做木工一事,李先生事前或许不知情,但得到了李先生父亲的应允。经审理,法院认定,陈先生是受李先生及其父亲的委托,负责联系李先生名下房屋的木工装修事宜。而后,陈先生招用了何师傅等人前来做工,结果发生了事故。经核实,何师傅的损失达5.4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何师傅虽然是陈先生招来为李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但陈先生只是受房主李先生的委托,该行为是代理行为,也就是说,李先生作为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何师傅在施工过程中,自身也存在安全隐患,须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定房主李先生应赔偿给何师傅人民币3.8万余元。

  法官提醒,雇员在雇主家中工作,双方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主家中工作时受伤,应根据雇员、雇主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从事工作提供安全保护、履行保障义务等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也应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结果发生时,也应审查雇员本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


浙江工人日报 维权 00002 雇佣关系成立雇主须予赔偿 2015-08-17 2 2015年08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