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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全总等联合发文保障导游劳动权益

试点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工会组织

  本报讯 记者吴晓静报道  低价团出游、自费项目引发纠纷、云南导游带团猝死……近年来,导游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受到公众关注。本报今年5、6月曾刊发《导游,是真黑还是“被”黑?》、《别让“美丽使者”找不到“家”》、《老年旅游团如何实现价廉物美?》等连续报道,解剖导游行业的困局,呼吁关注导游合法劳动权益。

  日前,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对合同签订、“小费”、“导游专座”、劳动报酬集体协商机制等热点问题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定论。据悉,这是国家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

  游客自愿支付“小费”获认可

  《意见》理顺了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要求,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同时,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此外,旅行社应为导游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就反映强烈的“导游专座”、住宿待遇等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导游安全执业和体面劳动;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鼓励投保导游执业综合保险等补充保险,妥善处置导游因公伤亡事故;建立健全导游职业培训制度,加大投入,做好导游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支持导游参加提升素质的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导游的素质和能力。

  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

  劳动报酬权益方面,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下转第4版)


浙江工人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试点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工会组织 2015-08-19 2 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