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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网上卖食品 今后将严管

  本报讯 见习记者何悦报道 现在不少人在网上购买食品,微信朋友圈里也常出现有人在做食品代购、土特产自营、自制私房美味售卖,然而这些看起来很好吃的自营、自制食品有些未必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且难以保证来源可靠,如果不幸“被坑”,常常也只能不了了之。

  近日,为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今后想在网上卖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且应在网站首页公示。此外,在网上买食品可无理由退货,发生纠纷的,平台负有连带责任。

  网上卖食品须在主页公示经营许可证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真实、准确、清晰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进货、供货须有合格证明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发布的网络食品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

  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无理由退货

  《办法》还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此外,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目前该《办法》还在意见征集中。社会各界可于9月1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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