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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维权

案例八:劳动派遣工工伤案

职工“派”出去了,责任不能“推”出去

  ■记者王海霞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找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公司赔偿?四川籍职工老黄的维权经历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2012年7月21日,刚刚在杭州工作两个月的老黄,像往常一样骑车下班,在途经萧山三益线时,与一辆轿车相撞,老黄伤势不轻,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萧山医院确诊为“右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极有可能留下伤残。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老黄负事故次要责任。

  出门打工本是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自己赚钱养老。突如其来的事故使老黄的愿望落空,还没赚到多少钱,人已经躺在病床上了,费用还要自己承担一定的比例。人生地不熟,又不懂法律,老黄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

  当时,律师仅为其处理了交通事故的纠纷。老黄只获赔2万余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所幸老黄的老乡为他介绍了一位律师,在律师的指点下,老黄得知这次事故属于工伤,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是距事故发生快一年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未提及此事。于是,老黄摸索着完成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2013年9月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老黄为工伤。2013年11月29日,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老黄的伤情为工伤9级伤残。

  老黄多次向派遣公司负责人反映情况,得到的最终答案是——最多给你2万元,以后不要再来找公司。用工单位则告诉老黄,你不是我们单位的人,工伤我们不负责的。“2万元就是我所能得到的全部吗?要是我不同意,是不是连2万元都没有了?单位不给我,我该怎么办?”老黄陷入了迷茫。

  后来,老黄从一位工友那里得知,可以向杭州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2014年2月24日,杭州市总工会指派许玉灵律师援助老黄。

  老黄脚受伤后行动一直不便,生活已经捉襟见肘。他怕拖累儿子,急于回老家休养。为了让老黄尽快获得赔偿,许玉灵律师尝试与派遣单位多次调解,但对方以是在用工单位受工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调解。

  2014年4月初,许玉灵代理老黄提起工伤赔偿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许玉灵亮出本案谈判的砝码:第一,派遣公司没有依法给老黄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派遣公司迟迟不为老黄解决工伤待遇的主要原因。第二,对于劳务派遣工工伤,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追究用工单位责任对促成派遣公司承担责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承责主体。

  2014年5月,在仲裁庭主持下,老黄与派遣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向老黄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47500元。

  律师手记: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十分复杂。一旦出现争议,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互相推诿,拒绝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从而造成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老黄这个案件反映出对于“劳务派遣”,农民工以及劳务派遣公司都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等社会问题,这还需要社会各界包括援助律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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